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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副院長一人,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