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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衛生署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遵照署令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署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署核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