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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護理科之職掌如下:
一、護理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護理人員工作分配調度事項。
三、醫療器材之處理、消毒及供應事項。
四、居家照護業務事項。
五、醫療器材之請購、驗收及保管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護理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