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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藥劑科之職掌如下:
一、藥劑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藥品品項之研議事項。
三、藥品之製劑事項。
四、處方藥品之調劑及核發事項。
五、耗用藥品數量之登記事項。
六、藥品及製劑原料之請購、驗收及保管事項。
七、其他有關藥劑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