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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聯合門診中心得設下列各科、組:
一、保健科。
二、藥劑科。
三、檢驗科。
四、放射線科。
五、護理科。
六、復健科。
七、行政組。
八、會計組。
九、安全衛生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