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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聯合門診中心置科主任、組長、科副主任、副組長、藥師、檢驗師、醫用
放射線技術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護士長、技士、領組、安全衛生管
理員、技術員、護士及組員各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