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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聯合門診中心設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科主任、組長、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員工代表為委員組成之,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規
定,研議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聯合門診中心預算員
額內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