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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行政組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電之收發、繕印、校對、編譯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設備及一般物品採購、營繕及報銷事項。
四、人事管理事項。
五、員工保險及代辦退休人員保險事項。
六、一般事務管理及財產管理事項。
七、出納事項。
八、藥品器材採購事項。
九、醫療費用申報事項。
十、電腦機房之操作及管理事項。
十一、管制及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不屬於各科、組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