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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置委員十五人,由本署署長遴
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專家二人。
二、法學專家四人。
三、醫藥專家七人。
四、本署代表二人。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