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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
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