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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實驗醫理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優生及民族生理之實驗研究事項。
二、關於臨症及預防醫理之實驗研究事項。
三、關於工業及職業病之調查研究事項。
四、關於精神病及精神衛生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其他有關實驗醫理之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