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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營養實驗所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營養之調查與研究事項。
二、關於國民膳食之研究與改良事項。
三、關於食物之化驗與研究事項。
四、關於生物化學之實驗研究事項。
五、關於營養宣傳事項。
六、關於其他營養之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