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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細菌之研究及檢驗。
二、生化、毒理學及病理之研究及檢驗。
三、病毒之研究及檢驗。
四、免疫學及生物遺傳工程之研究及檢驗。
五、生物製劑之研究、開發、製造及檢定,並協助獎勵民間製造。
七、病媒昆蟲、病媒宿主等之調查、研究及防治實驗。
七、瘧疾之監視及人體寄生蟲病之調查、研究、防治實驗及其檢驗。
八、流行病學之調查及研究。
九、流行病學專業人員之培訓。
十、其他有關預防醫學之研究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