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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在各衝要地區設疫病監視中心,執行疫情監視、蒐集
、調查、報告及協調處理等事項。
前項中心置主任一人,職位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並得由本所技正
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