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一
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十五人至十七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
長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
士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
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