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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各小組視需要召開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
本會或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或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