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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或其他定著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三、權利:指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含原登記為地役權者)、典權、質權、抵押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