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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保險契約因非可歸責被保險人之事由而終止者,其未期滿之保險費,保險人依照全年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保險契約經保險人基於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終止者,保險人對業已受領之保費不予返還,對已到期未交付之保費,得請求被保險人交付。
保險契約經被保險人終止者,其未期滿之保險費,保險人依照短期費率之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