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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或受害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保險人於賠付後,得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控訴該第三人,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資料協助承保公司辦理。
被保險人違反前項義務時,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受害人於保險人賠償前為免除者,保險人得拒絕賠償;受害人於保險人賠償後,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者,保險人得向受害人追回已為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