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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前條規定核定取得投資權之申請案件,由執行機構通知申請人依審定條件於書面通知到達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投資契約書,並繳交預估投資總金額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不同意主管機關審定條件或未於限期內簽訂投資契約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者,視同放棄投資權,執行機構得由其他申請投資案件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