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路網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與縣 (市) 政府或縣 (
市) 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