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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得視捷運建設計畫之需要,採分階段方式甄選。
民間機構申請依第四條規定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其計畫書經甄審委員
會評定為最優案件,報經行政院核定者,自接獲通知准予投資日起,取得
投資人資格。但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最優案件之計畫書內容
尚不盡理想者,得不報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