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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
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