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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災旅宿業辦理災後影響營運所需下列資金(以下簡稱災後紓困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旅宿業個別狀況核貸:
一、週轉金。
二、資本性融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週轉金,其用途為支付員工薪資及其他維持基本營運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每家觀光旅館、旅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民宿最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性融資,其用途為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每家觀光旅館、旅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民宿最高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貸款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與受災旅宿業自行商定之。
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