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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依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每年旅客人數,規定如下:
一、未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三十至六十元。
二、十萬人次以上未達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六十至一百二十元。
三、五十萬人次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元。
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前項規定基準範圍內,就下列各款規定情形,採行差別費率收費:
一、本國籍與外國籍。
二、不同季節或假日與非假日。
三、遊客人數尖峰與非尖峰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