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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定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觀光遊樂業執照、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與營業範圍相符之土地、建築物清冊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
四、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非前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列所有權人者,應同時檢具該不動產所有權人約定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申請人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退還),報請交通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