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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觀光遊樂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交通部觀光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應包含個資外洩之事實、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觀光遊樂業應自前項規定事故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報交通部觀光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自處理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方式及結果,報交通部觀光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