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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輔導方案經行政院核定後,其輔導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得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前項使用分區變更程序完成後,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仍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面積未達五公頃者,其辦理程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