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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溫泉區範圍內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所定程序變更使用分區及用地。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涉及興辦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等審查作業程序,應採併行方式辦理;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