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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於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輔導作業期間,未經許可仍進行建築或工程等行為,致違反土地使用、建築、消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