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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擬訂、修訂或廢棄溫泉區管理計畫,得派員進入
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
理人。
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
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因而遭受之
損失,應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給予適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