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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13 條
違反本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國家級或直轄市級、縣 (市) 級風
景特定區管理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
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有關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者,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圖表附件:
附表九違反本條例與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風景特定區及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裁罰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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