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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籍旅客:指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
停留日數未達一百八十三天者。
二、特定營業人:指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
並經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之營業人。
三、民營退稅業者:指受財政部所屬機關依前條規定委託辦理外籍旅客退
稅相關作業之營業人。
四、達一定金額以上:指同一天內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
計含稅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者。
五、特定貨物:指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
(一)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
(二)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
(三)未隨行貨物。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
六、一定期間:指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至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日止,
未逾九十日之期間。但辦理特約市區退稅之外籍旅客,應於申請退稅
之日起二十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
七、特約市區退稅:指民營退稅業者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設置退稅服務
櫃檯,受理外籍旅客申請辦理之退稅。
八、現場小額退稅:指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
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
消費金額在新臺幣四萬八千元以下者,由該特定營業人辦理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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