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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外籍旅客持人工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於退稅系統查無資料,或退稅系統因網路中斷或其他事由致無法作業時,應逕洽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業稅。
民營退稅業者受理前項申請,除經退稅系統篩選須經海關查驗無訛者外,應於確認申請退稅資料無誤後,始得辦理退稅,並由特定營業人及民營退稅業者儘速完成補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