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及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具第一款同等學力,持有證明文件者。其同等學力之認定,準用教育部訂定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現職人員具有前項資格之一,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計算基準以開放報名截止日為結算日)滿二年以上者,得由其任職旅行業推薦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
外國人具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資格者,得參加領隊人員評量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