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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之培訓計畫,由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團體或學術機構規劃辦理。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