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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執行工作,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向旅客額外需索。
二、不得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
三、不得將服務證借供他人使用。
四、不得陪同未經申請核准之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內。
五、即時勸止擅闖旅客或其他違規行為。
六、即時通報環境災變及旅客意外事件。
七、提醒遊客注意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內旅遊安全。
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導致旅客傷亡者,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服務證。
違反第十三條及前項各款規定情節輕微者,每違規一次,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記點一點,按年計算。累計三點者,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導覽業務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