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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陪同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得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付導覽津貼。
前項導覽津貼所需經費,由旅客申請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陪同之費用支應,其收費基準,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公告之,並明示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