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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42 條
觀光遊樂業申請核發、補發、換發觀光遊樂業執照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
元。但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之觀光遊樂業,申請核發觀光遊樂業
執照,免繳;其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觀光遊
樂業執照者,亦同。
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增設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八千
元。但因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型式經本規則修正變更之申請換發,除原增
設者外,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