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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觀光局委託之法人團體,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辦理業務之範圍。
二、委託辦理業務之期限。
三、申請資格與程序。
四、甄選及評審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