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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限。
二、參與活動前後一週內,確為宣傳推廣目的所發生之業務接待費用。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推廣用宣傳品,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