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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