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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10 條
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
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得向執行之警察人員提出異議。在場執
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
異議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
經受臨檢人請求,於臨檢程序終結時,應填具臨檢紀錄單,並將存執聯交
予受臨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