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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告區域內該管管理機關應設置告示牌標明海象資料,並視實際情形設置
瞭望台、救生人員、救生設施、救護藥品及必要之緊急救難系統。
公告區域遊樂設施由民間經營者,該管管理機關應責由業者配合設置前項
人員、設施、設備及必要之緊急救難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