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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推廣申請輔導時,應於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報請觀光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