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觀光旅館業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並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交通部備查,其經理人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