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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4 條
依第二條規定免繳納機場服務費者,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出示證明文
件;航空公司應將證明文件資料登錄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
局)所屬航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或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印製之日報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及乘客名單送航
空站或機場公司審核。
符合免繳納機場服務費之旅客,其機票款已包含機場服務費者,得於辦理
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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