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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在風景特定區以外其他觀光地區申請興建第三條所規定之遊樂設施,應由
申請人將有關該遊樂設施之構造、使用、管理、維護等安全資料,送請該
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將有關資料送觀光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