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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風景特定區內之遊樂設施安全檢查,由該管觀光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
理;其他觀光地區之遊樂設施安全檢查由直轄市、縣 (市) 觀光主管機關
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