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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項遊樂設施應依其種類、特性,分別於顯明處所豎立說明牌及有關限制
之規定。
觀光地區遊樂設施經營者應建立遊客之安全維護及醫療急救設施,並建立
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報請該管觀光主管機關備查。